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成为获取各种信息的主要移动入口
商品分类
 
  • 重庆水利(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宿舍照片) -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
  • 重庆水利(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宿舍照片) -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
  • 重庆水利(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宿舍照片) -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

重庆水利(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宿舍照片) -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

但令他意外的是,同样位置的广告,2010年35万,2011年就成了70万,毕胜觉得太贵了,没有答应,后来参加公开竞标,结果这个位置被别人以800万成交。-7836

价格¥85844.00¥879.00

颜色
外国网友又被中国挖掘机技术惊呆了:这是杂技吗? 角色的转变 王健林足球恩怨20年 弟弟曝朴有天被捕后近况:吃不好睡不好靠读书度日
版本
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在京隆重举行 开盘就爆发 向市场伸手要钱 日本德仁天皇首次演讲:将时刻心系国民
数量
-
+

本文目录一览: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2、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0修正)
  • 3、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是多少?
  • 4、重庆大学水利是哪个学院
  • 5、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
  • 6、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修订)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地方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城镇生活及工业供排水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责任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护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 单位和公民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对一切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工程兴建第七条 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下同)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小(一)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市)县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区(市)县范围内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应报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备案;

(四)涉及河流的水利工程,按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八条 凡兴建水利工程,在设计、施工时,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并因地制宜地为工程的管护创造必要的条件,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能移交使用管理。第九条 兴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办理。

兴建小型水利工程用地的调整、补偿和人员安置,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管护单位第十条 水利工程应当按以下规定建立相应的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 *** 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

(二)国家投资和农村集体集资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 *** 和农村集体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并设立管护单位。其中小(一)型以上和位置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单位应报县级以上人民 *** 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农村集体投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决定和命令,发动群众管好用好水利工程;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编定工作,掌握工程动态;

(三)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四)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态及上游有关情况,及时做好调度运用和防汛抗洪工作;

(五)做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六)积极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七)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证农田灌溉,按规定计收并管好用好水费、电费;

(八)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充分发挥工程设备潜力,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

(九)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培训。

水利工程专管人员的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负责人、会计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十三条 农村中跨村以上的灌溉工程,实行灌区代表会制度。灌区代表会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受益单位和用户的意见要求,协调各受益单位的关系。第十四条 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管护单位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和修改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灌溉、防洪、排涝、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利工程。

鼓励在农业灌溉区成立水合作组织。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七条 按规定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 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水利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灌溉、防洪、供水、养殖、航运、生态、景观等因素,注重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第九条  *** 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非 *** 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列入 *** 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由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 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和非 *** 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经批准或备案后,如有重大变更,须重新申报批准或备案。第十一条  *** 投资新建的水库、堤防、水力发电站等建设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应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能动工建设。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第三章 工程管护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者。

非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者或经营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国有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依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本级人民 ***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负担。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工作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申请对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四)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第十六条 新建水利工程,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依法完善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等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已成水利工程没有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水库的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库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与坝顶高程齐平的库区为水库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的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二百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三百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一百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二百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一般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河道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山坪塘堤坝以及其他挡水、泄水、蓄水、放水、发送电等建筑物的边线以外的五至十米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的五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五)引水、提水设施(含建筑物)边线,填方渠道(管道)坡脚、挖方渠道(管道)渠顶以外一米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三米区域为保护范围。渡槽的保护范围在其两侧按其高度的百分之五十划定。

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工程管理者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经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是多少?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 *** 023-61218900,公司邮箱cqstjt@163.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联系方式,其中有 *** 号码1条。

公司介绍: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2003-11-18在重庆市渝北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良华,注册资本216,494.7271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通过爱企查查看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重庆大学水利是哪个学院

重庆大学。

重庆大学水利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174号,学院发挥水利学科优势,先后承担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重大国家级研究课题。

重庆大学,简称重大,位于重庆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由教育部、重庆市、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位列国家“双一流”、“211工程”、”985工程”,入选“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国 *** 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为卓越大学联盟、中俄工科大学联盟、中波大学联盟、一带一路高校联盟、“长江—伏尔加河”高校联盟、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工程兴建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建水利工程。第七条 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下同)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跨区、县(市)的小型水库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区、县(市)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可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审查批准;

(四)在河道上修建工程,按河道管理权限由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八条 凡兴建水利工程,在设计、施工时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为工程的管护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款规定确定。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可根据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责任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建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属国家管理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并委任负责人;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 ***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由其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和委任负责人;

(三)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动群众管好用好水利工程;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编写工作,掌握工程动态,定期申请对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三)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四)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态及上游有关情况,及时做好报汛、调度运用和防汛抗洪工作,确保工程安全;

(五)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规定计收并管好用好水费、电费;

(六)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七)积极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八)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充分发挥工程设备潜力,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

(九)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培训。

水利工程专管人员的职责,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兴水利、防治水旱灾害的工程,包括水库、山坪塘、引输水渠系、水闸、泵站、石河堰等工程及其设施。

城乡供水、河道整治、污水处理、水力发电、水土保持和航道等工程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地方 *** 、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人制度。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气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片区、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承担水利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可以采取财政补助、信贷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建设、管理和利用水利工程。

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依法建设、管理和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现状调查,并对水利工程病险状况、水利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进行评估。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利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目标,区域布局,新建、改造任务和保障措施。第十条 水利发展规划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水利发展规划时,应当送本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空间保障。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发展规划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列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库的水利工程,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急需先建的原则,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适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三条  *** 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 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 *** 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审批。

国家和本市另有简化程序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个人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参照备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和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备案手续。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防洪、治涝等救灾急需使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属于临时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其中, *** 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所属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非 *** 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水利工程管理者移交全部原始档案。

重庆水利

友情链接: 三星电子Q1净利腰斩过半 |  《X战警:黑凤凰》预告 |  催泪!感恩生命里每一段相逢 |  任正非谈选人用人:耽误员工的几年青春对得起人家吗? |  张韶涵黑西装炫酷现身 |  日本最美女大学生揭晓 |  “点亮蓝灯”暨水立方公益基金成立仪式盛大开幕 |  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举行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  宇宙膨胀在加速,为什么呢?没人知道! |  广发宏观:为什么不同行业对景气度感受不同? |  谷歌留痕